 此篇文章內容由雲朵婚禮與回憶典藏創作,以創用CC 姓名標示-非商業性-禁止改作 2.5 台灣 授權條款釋出,引用時請明確標示原作者名稱與原作網站連結。 此作品衍生自雲朵婚禮與回憶典藏。
結婚登記證件及注意事項
申請人資格: 1. 結婚當事人 2. 受委託人(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機關核准者為限)
應附證件及注意事項: 1. 結婚證書。 2. 當事人之戶口名簿、國民身分證(外國人憑護照)、印章(可親自簽名)。 3. 在國外結婚者,其證書須經我駐外館處驗證,外文譯本應經駐外館處、外交部或法院辦理驗(公)證。 4. 與外國人或在國內無戶籍之華僑結婚者,應附單身證明(單身證明須經我駐外館處驗證)。 5. 在大陸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,憑大陸地區有關機關出具之結婚證明文件經海基會驗證後辦理。 6. 與外國籍人士結婚,其外籍配偶應另檢附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,如在國外結婚,外籍配偶未能隨同國人返國辦理登記者,該取用中文姓氏之書面資料應經駐外館處認證。
承辦單位: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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